大方廣佛華嚴經疏鈔會本卷第八 按此回目錄
大方廣佛華嚴經
第玖、總釋名題中,壹、解經題.貳、明品稱。
總釋名題中︰壹、總標章.貳、別釋︰
壹、總標章.可知。
壹、總題包於別義,該難思之法門.無名之中強以十門分別︰
貳、別釋.於中二︰第一、釋總解經題.第二、品稱。
第一、釋總解經題中三︰一、標舉︰二、列章名︰三、依章別釋。
一、標舉︰可知。
第一通顯得名.第二對辨開合.第三具彰義類.第四別釋得名.第五展演無窮.第六卷攝相盡.第七展卷無礙.第八以義圓收.第九攝歸一心.第十泯同平等。
二、列章名︰
第一、通顯得名者︰諸經得名有其多種.或以人為目.或以法為名.人有請說等殊.法有法喻等別.或體或用.或果或因.乍複乍單.其類繁廣。
(一)總舉諸經體式︰【或以人為目.或以法為名】者,總說也以人為目.約明法之所由。以法為名,乃舉經之本體。
【人有請說等殊】下,別釋人中,舉其二類.等取所為所說。言請者︰一、從請人得名,如思益梵天所問經賢護經等.二、就能說人,如無盡意菩薩經等.三、依所為人,如須達拏憂填王經等。四、依所說人,如金色童子經等。
【法有法喻等別】者︰所言等者,等取法中有多義故.法之多義,次下當辨。喻者,如大雲經寶積經等。
【或體或用、或果或因】者,即法中別義也。體者,如般若經等.用者,如神足經等.果者,如涅槃經等.因復多義︰一者因行,如正恭敬經等.二者因位,如十住經等。
【乍複乍單】者︰複中略有四義︰一、法喻雙題,如妙法蓮華經等.二、人法雙舉,如勝天王般若經等.三、體用雙明,如十住斷結經等.四、因果雙舉,如漸備一切智德經等。言【乍單】者,通上諸義.謂法單喻單、體單用單、因單果單。言【其類繁廣】者,即上所明已是繁廣.更有從所說時為名,如時非時等經.或從所說處為名,如密嚴經等。上收餘義,故云其類繁廣.並非正要,故疏略言。
今經受稱,亦多種不同︰
一、從數彰名︰如梁攝論第十勝相中云百千經者是.華嚴經有十萬頌是也。
二、從喻受名︰如涅槃及觀佛三昧經名此經為雜華經.以萬行交雜,緣起集成故。
三、從法彰名︰如智論釋囑累品名此經為不思議解脫經。
四、從義用受名︰如下離世間品及出現品各有十名者是。
(二)別明今經得名︰<一>舉異名.<二>彰今目。
<一>舉異名中四義︰一、數.二、喻.三、法.四、義用.並可知。言【梁攝論十勝相】者︰論曰「謂依大乘,諸佛世尊有十相殊勝殊勝語︰一者所知依殊勝殊勝語.二者所知相殊勝殊勝語.三者入所知相殊勝殊勝語.四者彼人因果殊勝殊勝語.五者彼因果修差別殊勝殊勝語.六者即於如是修差別中增上戒殊勝殊勝語.七者即於此中增上心殊勝殊勝語.八者即於此中增上慧殊勝殊勝語.九者彼果斷殊勝殊勝語.十者彼果智殊勝殊勝語」。由此所說,諸佛世尊契經諸句顯於大乘真是佛語.今當第十相中。
【如下離世間及出現品各有十名】者︰離世間品十名,經云「佛子此名一切菩薩功德行處(一).決定義華(二).普入一切法(三).普生一切智(四).超諸世間(五).離二乘道(六).不與一切諸眾生共(七).悉能照了一切法門(八).增長眾生出世善根(九).離世間法門品(十).應尊重、應聽受、應誦持、應思惟、應願樂、應修行.若能如是.當知是人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」。言【出現品十名】者,經云「佛子.此法門名為如來祕密之處.名一切世間所不能知.名入如來印.名開大智門.名示現如來種性.名成就一切菩薩.名一切世間所不能壞.名一向隨順如來境界.名能淨一切諸眾生界.名演說如來根本實性不思議究竟法」.即十名也。
依今梵本.云摩訶毘佛略勃陀健拏驃訶修多羅.此云大方廣佛雜華嚴飾經.今略雜飾字耳。前三異名,義多總略.二品十目多從別義,又局當品。故今譯者具以六字為名.則人法雙題,法喻齊舉.具體具用、有果有因.理盡義圓,故標經首。
<二>彰今目︰於中三︰《一》正釋今名.《二》揀前說.《三》結成今義。
《一》正釋今名中,一時併舉梵言,一時譯就此語.若別對者.摩訶言大.毘佛略云方廣.勃陀云覺者,即是佛字,佛字略存梵音故.健拏云雜華.驃訶云嚴飾.修多羅云經。
《二》【前三異名】下,揀前說︰言「二品十目多從別義」者,不得總該,不可具舉故。【又局當品】者︰出現十名局於出現、離世間十名局離世間,豈得通為一部總稱。
《三》【故今譯者】下,結成今義.明其具足.前通辨類中即是複義.而具前四對之複.故理盡義圓也。
第二、對辨開合者︰題中七字,有十事五對︰
一、教義相對︰謂經之一字是能詮教.大等六字是所詮義。
二、就義中,法喻一對︰謂大等是法、華嚴是喻。
三、就法中,人法一對︰謂大方廣是所證無障礙法.佛是能證之人.亦名境智一對。
四、就法中,揀持一對︰大之一字是揀,方廣是持.即揀大異小、揀實異權、揀果異因.亦是體用一對︰大方是體,大方無隅故.廣即是用。
五、就人中,借下華字以喻其因,即因果一對︰佛是果故.是以單用華字,則但喻因.若合以華嚴,則亦喻上之四字.至下當明。
【大方是體,大方無隅故】者︰大方廣三字總有三義︰一、三字別釋,配體相用,如下廣說.二、方廣兩字合之為用,對上大字為體.三、大方為體.方字屬大,便成無方。言【大方無隅】者,語出老子.德經云「上德若谷.大白若辱.廣德若不足.建德若偷.質真若渝.大方無隅.大器晚成.大音希聲.大象無形.道隱無名.夫唯道,善貸且成」.意云小則有其圭角,大即絕其方隅。隅即角也.借其言用。今大方即法界,等於虛空,何有隅角。
【若合以華嚴,則亦喻上之四字】者︰即是上文二就義中法喻一對.以嚴通能所.華為能嚴.大方廣即所嚴.佛是嚴成之果。又以因望果,佛亦所嚴.故華嚴兩字通喻大方廣佛之四字也。言至下當明者,即釋嚴中。
第三、具彰義類者︰謂大等七字義皆無量.並略以十義釋之。
一、明【大】十義者︰
(一)體大︰謂若相若用等,皆同真性而常遍故,即是大字.涅槃云「所言大者名之為常」.此明體不變易.如人最長,故名為大。又云「大者,其性廣博.猶如虛空」.此明體遍。
第一、別釋十大︰
一、體大中二︰(一)總.(二)別。
(一)總者.以二義釋大︰而云【即是大字】者,古人亦各十義釋其七字.不知以七字更互相釋。今明大義,則七字皆大.方則七字皆方、廣則七字皆廣、佛則七字皆佛等.故以體大配於大字。若總舉七字︰大者體也.方者相也.廣者用也.佛者果也.華者因也.嚴者智也.經者教也。
(二)別者︰【涅槃云所言大者】下,證上二義︰<一>證常義.<二>【又云大者,其性廣博】下,證上遍義。
<一>證常義者︰即涅槃第三名字功德品云「佛告迦葉.是經名為大般涅槃.上語亦善.中語亦善.下語亦善.義味深遠.其文亦善.純備具足清淨梵行.金剛寶藏滿足無缺.汝今善聽.我今當說.善男子.所言大者名之為常.如八大河悉歸大海.此經如是.降伏一切諸結煩惱及諸魔性.然後要於大般涅槃放捨身命.是故名曰大般涅槃」。釋曰︰彼經具釋大般涅槃.今但取其大字.約體不變,故名為常.以性出自古,非造成故.故生公序云「夫真理自然.悟亦冥符.真則無差.悟豈容易.不易之體湛然常照.但從迷乖之,事未在我.苟能涉求,便返迷歸極.歸極得本,而似始起.始則必終,常以之昧.若尋其趣,乃是我始會之.非照今有,照不在今,即是莫先為大。既云大矣,所以稱常.常必滅累,復曰般泥洹也」。正順今意。涅槃第二十五亦云「所言大者,大名不可思議.以體絕常境故」。言【如人最長】者︰謂無一法先法界故.故老子云「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.寂兮寥兮.獨立而不改.可以為天下母.吾不知其名.字之曰道.強為之名曰大」。釋曰︰彼以虛無為道.理異釋門.言可證此。
<二>證上遍義者︰即涅槃第五如來性品、南經四相品.文云「佛告迦葉.所言大者,其性廣博.猶如有人,壽命無量,名大丈夫.是人若能安住正法,名人中勝」。故遠公分此一文成二種大︰一、廣故名大.二、勝故名大。今但取廣遍之義,義便引來.彼更有多故名大,如藏多珍寶.復有高故名大,如大高山難至其頂.復有深故名大,猶如大海.即上不思議義。今以多即約用,高即約果.故但用常遍二義,於常義中已含深勝.如人最長即是勝故。又言猶如虛空,復是別文。第二十三云「又無不遍者.譬如虛空.解脫亦爾」。彼虛空者,喻真解脫。真解脫者,即是涅槃。
(二)相大︰謂恆沙性德無不具故.互相即入,微細重重等,具十玄門,皆其相故.即經方字。方者,法也。
相大有二意︰【恆沙性德】與起信同.【互相即入】下,即顯圓教事事無礙,亦性具矣。然遠公釋涅槃亦明體相用︰體約性淨涅槃、相約方便淨涅槃、用約應化涅槃.此通因果。今明所證法中有三,故不同彼。
(三)用大︰謂業用周普,如體遍故.即經廣字。涅槃云「又大者,能建大義」.即是約用。良以涅槃無廣,廣與大同,故以廣釋大.方廣無大,大與廣合,故以大釋廣。今經具有故各配之。
用大文中有三︰<一>正釋用大.<二>【涅槃云,又大】下,引證.<三>【良以涅槃無廣,廣與大同】下,釋妨。
<一>正釋用大.可知。
<二>引證者︰即第四經.南經四相品.以迦葉復問.「如佛言曰.我已久度煩惱大海.若佛已度煩惱海者.何緣復納耶輸陀羅,生羅睺羅.以是因緣,當知如來未度煩惱諸結大海.唯願如來說其因緣。佛告迦葉.汝不應言如來久度煩惱大海,何緣復納耶輸陀羅、生羅睺羅,以是因緣,如來未度煩惱大海.善男子.是大涅槃能建大義.汝等今當至心諦聽,廣為人說莫生驚疑.若有菩薩摩訶薩住大涅槃.須彌山王如是高廣,悉能取令入於芥子.其諸眾生依須彌住者亦不迫迮、無往來想,如本無異.唯應度者,見是菩薩以須彌山內芥子中,復還安置本所住處」.下廣說作用竟.結云「善男子.是菩薩摩訶薩住大涅槃.則能示現種種無量神通變化.是故名曰大般涅槃.是菩薩摩訶薩所可示現如是無量神通變化,一切眾生無能測量.汝今云何能知如來習近愛欲生羅睺羅.善男子.我已久住是大涅槃,種種示現神通變化」.彼經即約果用。今意明是即體之用、本有之用.下佛果有相用者,皆由本自有故。
<三>釋妨者︰謂有問言.涅槃此義本釋大字.何得以廣配之。故今通云.涅槃但言大般涅槃,無有廣字.以大字含廣.故以能建大義,即廣家之義以釋大字。今經大字對體、廣字對用,故自別釋。因便便通方廣之經.謂十二分教中有方廣經.無有大字.而用大字釋方廣言.即如下合釋方廣云.宣說廣大甚深法故,能生無量廣大果故.皆以大釋廣也。
(四)果大︰謂智斷依正,普周法界故.即經佛字。
(五)因大︰謂發菩提心,起解行願證,精勤匪懈,成諸位故.即經華字。
【謂發菩提心】,即十信發心.起解即十住、行即十行.願即十向.證即十地。【精勤匪懈】,通策於前,以成諸位.所以廣說因中差別者,欲收攝論七大性故。次文當知。
(六)智大︰謂大智為主.運諸萬行,遍嚴一切,無所遺故.即經嚴字。
(七)教大︰謂一文一句無不結通,遍於一切,十方三際重重無盡故.即是經字。
(八)義大︰謂所詮法盡窮法界.乃至帝網無所遺故.即總是六字。
(九)境大︰以上法門普以無盡眾生為化境故。
(十)業大︰謂盡三際時,窮法界處,常將此法利益眾生無休息故。
如攝大乘等七種大性不離於此。
第二、【如攝大乘等七種大性不離於此】者,結會他文︰而言【等】者,等取雜集瑜伽般若.大同小異.攝大乘第一,釋大乘云「若廣釋者,七種大性共相應故」.不廣說之。瑜伽四十六云「一、法大性.二、發心大性.三、勝解大性.四、增上意樂大性.五、資糧大性.六、時大性.七、圓證大性」。雜集十一說七大性者「一者境大性.二者行大性.三、智.四、精進.五、方便善巧.六、證得.七、業」.彼論云「何等名為七種大性︰一者境大性︰以菩薩道緣百千等無量諸經廣大教法為境界故.二、行大性︰正行一切自利利他廣大行故.三、智大性︰了知廣大補特伽羅法無我故.四、精進大性︰於三大阿僧企耶劫方便勤修無量百千難行行故.五、方便善巧大性︰不住生死及涅槃故.六、證得大性︰證得如來十力無畏不共佛法等無量無數大功德故.七、業大性︰窮生死際,示現一切成菩提等,建立廣大諸佛事故」。若般若無著論七大性者「一、法.二、心.三、信解.四、淨心.五、資糧.六、時.七、果」.此與瑜伽大同。若與對法會者。一、法︰即雜集境大性.緣大教法而為境故。二、心︰即是行大性。即由淨心行二利行故。三、信解︰即智大性。信解與智,於境印持,於境決斷,大意同故。四、淨心︰即精進.由精進練磨令心淨故。五、資糧︰即是方便善巧。由大悲般若而為方便,與無住涅槃為資糧故。六、時︰即雜集第七業大性。窮生死際,盡未來時,建立佛事而為業用故。七、果︰即雜集第六證得大性。謂證佛功德而為果故。雜集據依體起用,得果不捨行因,證居其先。般若論中,約時通因果,故果居時後。餘之次第,二論意同︰謂依教起行,達甚深理,精進長時,不滯二邊,證大勝果,窮生死際,建立佛事,故名為大。雜集即是對法.瑜伽大同般若。今疏總會上十大義為七種大性攝︰一、體大︰即第三智大之中所知無我之理.二、相大︰亦所知攝.亦法大性.即境攝故。三、用大,即方便大。而是即體之用.亦境攝故。四、果大全同.五、因大,攝其五大性︰(一)發菩提心,即是心大.(二)起解者,攝勝解大.(三)行願證,並是行大,是十地因證,非果證故.(四)精勤匪懈,即淨心精進大.(五)成就諸位,即攝資糧大。六、智大全同.而義小異,通了性相因果等故.七、教大,即是境法大性.八、義通前六,但除教故.九、名同雜集初一,而義同時大,及與方便善巧.十、同第六,而具含二論時業二名。為對題中七字攝十,故有開合及次第不同.而義無違.故云七種大性不離於此。或相大一種,二論略無,理亦無失。又通約十大,教旨小殊,不妨有異。
二、【方】十義者︰方者,法也。即前十大皆名為法.謂體法相法等。
【謂體法相等】者,等取下八︰謂用法、果法、因法、智法、教法、義法、境法、業法等。法是軌持.能持自性.故十皆法。
三、【廣】十義者︰廣者,多也.用多繁興,包無不盡故.則前十皆多.即明一遍一切名之為大、一攝一切名之為廣。亦可反此。此約離釋。
廣十義文有二︰一、別釋廣字.二、合釋︰
一、別釋廣字者.可知。
若合釋【方廣】二字,亦有十義︰一、廣依義︰謂言教繁廣,為生依故.二、廣說義︰宣說廣大甚深法故.三、廣破義︰破一切障無有餘故.四、廣超義︰無有諸法能比類故.五、廣治義︰具攝無邊對治之法為能治故.六、廣攝義︰通攝無邊異類法故.七、廣德義︰具攝二嚴諸勝德故.八、廣生義︰能生無量廣大果海故.九、廣絕義︰非是心識稱量所能知故.十、廣知義︰具足種智破邪見障無有餘故●此之十義,前四即雜集第十一中四義.後六即入大乘論第一中六義。
二、合釋者︰順諸經論釋方廣經.於中二︰(一)正釋十義.(二)【此之十義】下,結示本源。
(二)結示本源者︰【前四即雜集第十一中四義】者,彼論云「方廣者,謂菩薩藏相應言說.如名方廣,亦名廣破,亦名無比。為何義故名為方廣.一切有情利益安樂所依處故.宣說廣大甚深法故。為何義故名為廣破.以能廣破一切障故。為何義故名為無比.無有諸法能比類故.此方廣等皆是大乘義差別名」。釋曰︰此論標以三名釋成四義.以方廣中有二義故.對疏前四,次第無差。
【後六即入大乘論第一中六義】者︰彼論云「毘佛略者是摩訶衍.何以故名毘佛略經。為諸眾生說對治法名毘佛略.亦有眾多乘故名毘佛略.亦以多莊嚴具故名毘佛略.亦能出生無量大果報故名毘佛略.非是稱量所能知故名毘佛略.斷除一切諸邪見故名毘佛略」。釋曰︰次第與疏全同.但以毘佛略隔之以成六義。然其第一說對治法,似雜集第三廣破.雜集約所破.此約能破.故亦不同。五非是稱量,似於集論第四無比。集論約法不可比類,此約心不能知,故並不同.而刊定記云「」集以對治與入破障是同,乃除入論第一,加集論菩薩藏相應言說為五者。殊失論意.以菩薩藏相應言說是總揀小故。總揀已竟,方標三名,釋成四義耳。若欲以集論之四攝入論之六者︰一即第二廣攝.二即三四.廣德廣生皆深法故。三即一六.對治破見皆破義故。四即第五.廣超廣絕大意同故。今取小異並開為十,則二論不同︰謂集論一約言教.入論二約所攝.集論二約通辨甚深.入論別開三約二嚴通因.四約能生唯果。集論三約合明對治.入論別分,一治煩惱.六破智障。雜集第四,似入論第五,已如前會。故成十義。然為順二論之次。故不依題之次。若欲配者︰一廣絕是大.體絕眾相不思議故。二廣超是方.妙法無類故。三廣攝是廣.攝無邊故。四廣知是佛.具種智故。五廣破.六廣治.七廣生,三皆華字.並是因故。八廣德是嚴.具二嚴故。九廣依是經.依言教故。十廣說是義.甚深法是所說故。即總上六字,亦可通七。
四、解【佛】十義者.即是十佛︰大即法界佛.方即本性佛.廣即涅槃佛及隨樂佛.佛即成正覺佛.華即願佛及三昧佛.嚴即業報佛.經即住持佛。總不離心.七字皆是心佛。釋十佛義,如八地中及離世間品辨。
佛有三解︰一、依本經.二、引佛地論.三、引真實論。
一、依本經︰言【如八地及離世間品辨】者︰上教緣中已廣其義.今更略明︰八地明十身即離世間品十佛.八地云「知如來身有菩提身、願身、化身、力持身、相好莊嚴身、威勢身、意生身、福德身、法身、智身」.離世間品五十三中說十種佛「所謂成正覺佛、願佛、業報佛、住持佛、涅槃佛、法界佛、心佛、三昧佛、本性佛、隨樂佛」。十佛即是十身.若欲會者︰正覺佛是菩提身.願佛即願身.業報佛即相好莊嚴身.住持佛即力持身.涅槃佛即化身.法界佛即法身.心佛即威勢身.三昧佛即福德身.本性佛即智身.隨樂佛即意生身。今疏為順經題,故不依彼二經之次。言【大即法界佛】者,大即法界體故.【方即是本性佛】者,即是本有智性故.【廣即涅槃佛】者,化周遍故。【亦隨樂佛】者,隨自他意無不生故.【佛即成正覺佛】者︰佛是梵音,此云覺者故,自覺覺他覺行圓滿故.【華即願佛,及三昧佛】者,並是因故.【嚴即業報佛】者,謂萬行之因嚴成相好莊嚴身故.【經即住持佛】者,教法住持法不墜故.【總不離心,七字皆是心佛】者,是威勢身.心伏勝故。
又佛地論第一說佛亦具十義︰謂具一切智、一切種智.離煩惱障及所知障.於一切法、一切種相,能自開覺,亦能開覺一切有情.如睡夢覺.如蓮華開.故名為佛。
二、引佛地論︰論無別釋.今當略辨.攝此十句以為五對︰(一)能證智.(二)所斷障.(三)所證理.(四)所成益.(五)顯覺相。前四法說、後一喻明。然此五對一一相屬︰
(一)能證智者︰即具一切智是根本智.一切種智,是後得智。
(二)所斷障中︰以一切智斷煩惱障、一切種智斷所知障,種類而知故。
(三)所證理中︰【一切法】者,即真諦法也.【一切種相】者,俗諦法也.以一切智總相觀法之性.以一切種智別相觀法之相。由證法性除煩惱障.由達法相斷所知障。
(四)所成益者︰一則自利.二者利他.上之三對俱通二利。若取別義,以一切智自證法性便是自覺.以一切種智覺法之相故能覺他。
(五)顯覺相中:【如睡夢覺】者,以一切智覺諸法之性,頓破無明煩惱睡眠故。【如蓮華開】者,以於種智覺法之相開悟法門,如於華開得見蓮故。前即覺察.後即覺悟.亦可前是覺悟.後為查覺。此五無缺方稱覺滿名曰妙覺.離覺所覺而盡覺故.上之解釋未見經論,理必應然。
又真諦引真實論.亦有十義恐繁不引。
三、引真實論,即真諦三藏七事記中引︰言【十義】者,謂︰(一)覺勝天鼓.(二)不由他悟.(三)斷二無知.(四)已過眠夢.(五)譬如蓮華.(六)性淨無染.(七)具足三義.(八)具足三德.(九)具三寶性.(十)自知令他知。
(一)覺勝天鼓者︰天鼓有四德.今並過之.一、能覺悟諸天,賊來云來,賊去云去。佛即不爾.能令眾生覺三煩惱,若生知生,若滅知滅。二、天鼓能護天眾,能破修羅。佛即不爾.能救三苦,能破四魔。三、天鼓能令諸天受五欲樂。佛即不爾.能令眾生受出世樂。四、天鼓能令諸天生貪著心。佛即不爾.能令眾生生出世心。具此四過。故云覺勝天鼓。
(四)已過眠夢者︰凡夫睡而不夢,唯煩惱故.二乘亦睡亦夢,以有無明及妄解故.佛不睡不夢,無有無明捨妄解故。
(五)譬如蓮華者︰日光照觸蓮華即開.十地行成佛智自發。
(六)性淨無染者︰因時雖有煩惱.五欲不染︰一、佛無相故︰譬如烟霧不能染空.二、是對治故︰譬如鎔鐵不停蚊蚋.三、非處所故︰譬如大石不能住空.四、無轉異者︰譬如白玉涅而不緇.五、妄不染真︰譬如幻刀不能斫石.因時有惑尚不能染.果時惑盡豈當有染。
(七)具足三義者.即是三佛︰一、假名佛︰謂六神通.二、寂靜佛︰謂惑不生.三、真實佛︰謂即真如。
(九)具三寶性者︰謂同體三寶。
(十)自知令他知者,即是二利︰謂佛智慧力照真如境名曰自知.復以慈悲力說十二部經,令他知也。
釋曰︰以此十義有同佛地,故恐繁文。
五、【華】十義者:一、含實義︰表於法界含性德故.二、光淨義︰本智明顯故.三、微妙義︰一一諸行,同法界故.四、適悅義︰順物機故.五、引果義︰行為生因,起正覺故.六、端正義︰行與願俱,無所缺故.七、無染義︰一一行門,三昧俱故.八、巧成義︰所修德業,善巧成故.九、芬馥義︰眾德住持,流馨彌遠故.十、開敷義︰眾行敷榮,令心開覺故。
【華十義】者︰疏文有二︰一、別釋十華.二、總相料揀︰
一、別釋十華者︰即如次配於十佛.如一含十義,表法界佛,含性德故.為對十佛,故為此次.亦可配於十度之因,而不依次.為順題故。一即般若.二即智度.三即方便.四即尸羅.五即忍辱.六即是願.七即禪定.八即是檀.九即是力.十即精進。此意如下普眼長者以十度因成十身果.故彼經云「為欲令其具佛相好.稱揚讚歎檀波羅蜜故」.即成相好莊嚴身。二云「為欲令其得佛淨身.悉能遍至一切處故.稱揚讚歎尸波羅蜜」.即意生身。三「為欲令其得佛清淨不思議身.稱揚讚歎忍波羅蜜」.即菩提身。四「為欲令其獲於如來無能勝身.稱揚讚歎精進波羅蜜」.即威勢身。五「為欲令其得於清淨無與等身.稱揚讚歎禪波羅蜜」.即福德身。六「為欲令其現於如來清淨法身.稱揚讚歎般若波羅蜜」.即是法身。七「為欲令其現佛世尊清淨色身.稱揚讚歎方便波羅蜜」.即是化身。八「為欲令其為諸眾生住一切劫.稱揚讚歎願波羅蜜」.即願身。九「為欲令其現清淨身.悉過一切諸佛剎土.稱揚讚歎力波羅蜜」.即力時身。十「為欲令其現清淨身.隨眾生心悉使歡喜.稱揚讚歎智波羅蜜」.即是智身。末云「為欲令其獲於究竟淨妙之身.稱揚讚歎永離一切諸不善法」.即圓淨十度八萬四千波羅蜜門。萬行頓具該上十華.是故梵本名為雜華。上約相顯,別配十度.若約圓融,一一行門皆具十義.可以意得。
然華有二種︰(一)草木華︰喻萬行因.然或與果俱,或不與俱.(二)嚴身華︰通金玉等.喻於神通眾相等.唯與果俱。前十義中,一五九十局於草木.餘通二華。
二、總相料揀︰其引果華亦喻生因.其嚴身華亦喻了因.此二無礙。言【或與果俱】者,如蓮華等.因該果海,果徹因源,圓融行故。【或不與俱】者,杏柰等華.因果區分,行布行位,不相雜故.此二無礙,是此中華。
【神通眾相等】者︰淨行品云「若見華開.當願眾生.神通等法.如華開敷。若見樹華.當願眾生.眾相如華.具三十二」。神通眾相,果上用故,云與果俱.然神通雖乃通因.且就金玉之華,與身俱說。
六、【嚴】者︰即上十華,同嚴一佛.為嚴不同,亦是十義。
【嚴】者疏文有三十八義.且為三節︰初十總釋.次十別釋.後十以八句互嚴。
初十總釋者︰言【為嚴不同】者,如以十寶嚴一金佛︰一、真珠嚴、二、珊瑚嚴等。一佛十嚴,歷於十佛,便成百嚴.約圓融修故。
又上十華,如次嚴前十佛,即是十義.而總別無礙。
次十別釋者.義同一度成一佛故.【總別無礙】者,總融上二,行布圓融二無礙故。
更有十義︰一、用因嚴果以成人.是佛華嚴.果由因得故.二、以果嚴因以顯勝︰成果之後,令一一因行皆無際故.三、以人嚴法而顯用︰謂佛曠劫修因,方顯法之體用故.四、以法嚴人︰以顯圓若不得法之體用,因果不能圓妙故.五、以體嚴用以令周︰謂用不得體,不周遍故.六、以用嚴體而知本︰若無大用,不顯體本之廣大故.七、以體嚴相而知妙︰謂相若有體便即入重重故.八、以相嚴體以明玄︰體若無相,不顯體深玄故.九、以義嚴教超言念︰由所詮難思,能詮言離故.十、諸因互嚴以融攝︰如禪非智無以窮其寂.智非禪無以深其照等。
後十以八句互嚴者︰於中有二︰一、別約十義五對以互相嚴.二、收成四句以顯互嚴。
一、別約十義五對以互相嚴者︰在文可知.然亦是於別釋得名中釋名之義.若約圓融皆持業釋.若約當相皆依主釋也.如第一用因嚴果,是華嚴之佛故.二即佛之華嚴故.三即佛華嚴之大方廣.四即大方廣之佛華嚴.五即大之方廣.六即方廣之大.七即大之方.八即方之大.九即大方廣佛華嚴之經.十即諸因互嚴乃含多義.謂施之戒、戒之施.定之慧、慧之定等。前四成對.後一非對.但可以大等嚴經,不可以經嚴大等,故不成對.又為欲顯諸因互嚴故。
【禪非智無以窮其寂等】者︰舉一為式.餘可類取.謂禪無智,但是事定.若得智慧,觀於心性,為上定故.智不得禪,乃為散善,分別慧故.慧若有定如密室燈,寂而能照,離動分別,成實慧故。所言等者,等餘萬行。如施不得戒,非是真施。破戒行檀,非真福故。戒不得施,亦非真戒.慳貪不息,非真戒故.不捨財法,正犯戒故。餘並可知。
又上來互嚴,皆有相資相即四句.今且約理行互嚴以明。
二、收成四句以顯互嚴︰於中二︰(一)標.(二)釋:
(一)標.可知。
(一)相資四句者︰
<一>理由修顯,故以行華嚴理。
<二>行從理發,則以理華嚴行.梁攝論云「無不從此法界流.無不還證此法身故」。
<三>理行俱融,不二而二︰非真流之行,無以契真.非起行之真,不從行顯.良以體融行而因圓,行該真而果滿,是故標為佛華嚴也。
<四>理行俱泯,二而不二︰以理之行故非行,行之理故非理.是則能所兩亡,超情絕相,非嚴非不嚴,是謂華嚴。
(二)別釋有二:<一>相資.<二>相即。
<一>相資有三︰《一》雙前標.《二》明第三.《三》明第四。
《一》雙前標者︰【無不從此法界流】者,即從本起末,證行從理發.【無不還證此法身】者,攝末歸本,證理由修顯。
《二》明第三者︰【理行俱融,不二而二】下,此句有三節︰{一}此上正釋.{二}【非真流之行】下,反成上義.{三}【良以體融行】下,正成前義。
{一}此上正釋者︰以互融故不二,不壞兩相故而二。
{二}反成上義者︰上句反成行融理.次非起行之真,不從行顯者,反上成理融行。
{三}正成前義者︰言【體融行而因圓】者,行即是因.以體融行故,因行圓滿.【行該真而果滿】者,正成上行融理也.行不該真,何由行得果耶。
《三》明第四者:【理行俱泯】,此句易了。然上互融,行融理而行在,理融行而理存,故不二而二.今理行相奪,故云二而不二。
(二)相即四句︰理行全收,準思可見.則法喻交映,昭然有在。
此但例前釋︰若力用交徹,即說相資.有體無體,即言相即.若具作者︰一者唯理,無不真故.二者唯行,理廢己故.三者俱融,即行即理為一味故.四者俱泯︰理即行故非理,行即理故非行.故雙絕也。言【法喻交映】者,如人以華嚴像為喻,喻以因行嚴佛故。
七、釋【經】十義︰雜心五義已見上文.佛地論有二義︰一、貫穿所說.二、攝持所化。即雜心結鬘一義含之.應除結鬘開成六義.依此方訓,復有四義︰一、常.二、法,並如前辨.三、經義,即眾生徑路.四、典義,令見聞正法故。寶雲經中亦有十義.恐繁不引。
【雜心五義已見上文】者︰即藏攝中謂︰一、出生.二、顯示.三、涌泉.四、繩墨.五、結鬘.餘可知。
第四、別釋得名者︰一、得名.二、釋名。
大以當體受名,常遍為義︰常則豎無初際.遍則橫該無外。
方以就法得名,軌持為義︰雙持體相,軌生物解故。
廣以從用得名,包博為義︰包則廣容.博則廣遍。
佛以就人得名,覺照為義︰照則朗萬法之幽邃.覺則悟大夜之重昏。
華以從喻得名,感果嚴身為義︰感果則萬行圓成。
嚴身則眾德備體.嚴以功用受名,資莊為義︰謂資廣大之體用,莊真應之佛身。
經以能詮得名,攝持為義︰持性相之無盡,攝眾生之無邊。
二、釋名者︰
(一)就法中體用相對︰大之方廣.謂有體之相用故。方廣之大,有相用之體故.皆依主釋。若相即者,即持業釋。
(二)就人中果行相望︰佛之華,非因位之行故.華之佛,非餘行之佛故.亦通相即。
(三)以人法相對︰大方廣之佛華嚴,非小權乘之佛等故.佛華嚴之大方廣,非因位所得法故.相即可知。
(四)教義相對,亦通二釋︰教望於義及前人望於法,兼通有財.並可思準。
此中得名,各取前七字別義.例皆二義釋之.類前可知。
此中釋名,即前對辨開合中五對之中,但除法喻一對,用餘四對。以法喻一對,華之一字已屬因門,故略無之。四對之中,望前有二異︰一、前則從寬至狹,故先明教義.今從狹至寬,故先明體用。又前從下釋上,故先明教義.今從上釋下,故後明教義。而前五對中,後明人中因果者,以因是華字,借喻中華,故在後明。前從寬至狹,義已盡故。
【教義相對,亦通二釋】者︰以易知故不出.若具釋者.應云大方廣佛華嚴之經.揀非涅槃等經故。經之大方廣佛華嚴.揀非論中之所明故。而四對皆具二釋者,約行布則依主.約圓融則持業。
【教望於義】下︰謂四對之中,後二對中通於三釋︰謂經中有大方廣佛華嚴故.如對法藏論,全取他名以目經故.佛華嚴有大方廣故.故云可思。
第五、展演無窮者︰謂初於最清淨法界.開為理智兩門.即涅槃菩提之異。
此下四門,皆關脈中意.然此門中彼有二義︰第一、展一為多.第二、類結成本。類結成本,不異前第七部類品會中本部故.故此不明。
第一、展一為多中,並皆略示,而有十重︰
一、展法界為理智二門︰理即大方廣,是所證法界為涅槃.智即佛華嚴為能證,即菩提.雖有六字,但是二法。
又理開體用即大方廣.智開因果即佛華嚴.總連合成詮即題中經字。
二、展理智為題目︰即大是體性包含,方廣是業用周遍,故云理開體用.佛即是果,華嚴是因,故云智開因果。
又展此目以為初會︰初會總故.十海是理.十智是智。十海之中含於體用.十智之中亦含因果。又華藏世界及遮那遍中,即依正二果,皆是佛字.大威光太子,略示因華.彼二所證所觀.即大方廣.即總成一會所信因果體用。
三、展題目以為初會中自有二重︰(一)但世界成就品.初牒問許說中,已具題目.(二)通就一會以示品目。
(一)【十海之中含於體用】者,即初會也。十海者︰一、一切世界海.二、一切眾生海.三、一切諸佛海.四、一切法界海.五、一切眾生業海.六、一切眾生根海.七、一切諸佛法輪海.八、一切三世海.九、一切如來願力海.十、一切如來神變海。七九與十,此三是用.餘皆是體。此十本具皆是所證,故名為理。十之相差是事法界.十之真性是理法界.理事相融,並為所證之理,故云十海是理。
【智分因果】者︰上言十智者,知上十海即是十智,而名小開合.經云「佛子.諸佛世尊,知一切世界海成壞清淨智不可思議(一).知一切眾生業海智不可思議(二).知一切法界安立海智(三).說一切無邊佛海智(四).入一切欲解根海智(五).一念普知三世海智(六).顯示一切如來無量願海智(七).示現一切佛神變海智(八).轉法輪海智(九).建立演說海智(十) 」.此上皆有不可思議之言.唯願海是因,餘皆是果。若約所知.一三四八九十皆果.餘三為因.三世通因果。
(二)【又華藏世界】下,通就一會以示品目.則題目該於一會。言【遮那遍中】者,非唯遍於華藏,亦遍法界.以世界成就品亦說毘盧遍嚴淨故.彼偈云「所說無邊眾剎海.毘盧遮那悉嚴淨.世尊境界不思議.智慧神通亦如是」.況第六經云「毘盧遮那佛.願力周法界.一切國土中.恆轉無上輪」.第五經云「佛所莊嚴廣大剎.等於一切微塵數.清淨佛子悉滿中.雨不思議最妙法」.又華藏品云「華藏世界海.法界無差別」.又云「一一塵中見法界」.皆普遍義.故遮那遍中之言,亦已攝於世界成就品矣。
【彼二所證所觀即大方廣】者︰果證法界大方廣.因觀法界大方廣。
又展此會以成後八︰四周因果,各因是華,果即是佛.其所修所證之體用即大方廣。
即第四節展成一部。
又展此九會遍周十方︰謂如第二會光明覺品辨.一類之會已遍十方.餘會亦爾。
即第五節也︰、言【如第二會光明覺品】者,舉一會文以為體式︰謂光明覺品總有二十六節放光.最後遍周法界虛空界.皆云「彼一一世界皆有百億閻浮提,乃至百億色究竟天.其中所有悉皆明現.彼一一閻浮提中悉見如來坐蓮華藏師子之座.十佛剎微塵數菩薩所共圍繞.悉以佛神力故.十方各有一大菩薩,一一各與十佛剎微塵數諸菩薩俱來詣佛所等」。釋曰︰此即遍十方文.既周百億閻浮等.故是一類世界。言餘會亦爾者,下之七會及第一會,皆遍十方,如第二會.故諸會末多結周遍。
又展此諸會各有主伴︰如說十住.十方菩薩皆來證云「十方國土皆說此法」.則前遍法界之會各有重重主伴。
即第六節也︰上來但明主經之遍.今辨伴經之遍.而引第三會文.【則前遍法界之會,各有重重主伴】者,此言例上遍法界之九會也。
乃至遍於塵剎.
即第七節也︰上但遍國.今則遍塵。
異類界等.
即第八、第九節也︰上來七節但遍同類.八遍異類樹形剎等.而疏言「等」者.等取第九節異類剎塵︰謂異類之剎亦以塵成.塵亦有剎.於中說經尤更多矣。
無盡時會.
即第十節也︰謂上同類異類、若剎若塵,皆悉重重,猶如帝網.時會與法皆無盡也。
皆不出大方廣佛華嚴清淨法界。
舉題總收也︰清淨法界舉本總收也.明從一法界無名無相中展成無盡。
第六、卷攝相盡者︰謂從後漸卷乃至不出九會.九會不離初會.初會不離總題.總題不出理智。非理不智,故理外無智.非智不理故智外無理.則理智不二。亦攝智從理.離體無用.攝用歸體.體性自離.故體即非體.本來清淨,強名之清淨法界。是以極從無盡,乃至一字無字,皆攝華嚴性海無有遺餘。
【卷攝相盡者】,相字去聲呼.【乃至無字】.法界之相亦不存故。然但解上展,則解此卷,故云【從後漸卷】。言【乃至不出九會】者.乃至二字略後五重.不出九會是第四節耳.若具應云︰一、卷無盡時處歸異類界塵.二、卷異類界塵歸異類界.三、卷異類界不出同類界塵.四、卷同類界塵不出同類剎主伴經.五、卷主伴不出主經,結遍十方.六、卷遍十方不出九會.七、歸初會.八、歸總題.九、歸理智.十、歸清淨法界。
【非理不智】下,是第十節卷理智歸法界,而有二意︰一者理智之中隨舉其一即攝於二,但成一味.二者以智為用,以理為體.但攝智歸理.不攝理歸智.初攝二為一,唯一理字.理體性離,一亦不存,故云無字。又準前展,亦合云總題不出體用因果.因果雖殊不出一智.體用雖異不出一理.然後方融理智.但不異前故略示耳。若從七字倒收者.攝教從義,但有大方廣佛華嚴.攝人從法,但有大方廣.攝用歸體,不離於大。古人云︰一言無不略盡,殊說更無異盈。又大體性離言,言思斯絕,唯證相應耳。
第七、展卷無礙者︰謂正前展時即後常卷.正後卷時即前常展。展時即卷,故無量無邊法門海,一言演說盡無餘.卷時即展,故如來於一語言中,演說無邊契經海。
【展卷無礙】者︰謂說有前後,實在一時.隨門不同,故有三門耳。
【無量無邊法門海】,即展時也.【一言演說盡無餘】,即卷時也.【如來於一語言中】,即卷時也.【演說無邊契經海】,即展時也。
第八、以義圓收者︰上來諸門或以七字攝盡,如前已辨.或以教義攝盡.或以理智攝盡.或以人法攝盡.或解行證攝盡。
以義圓收有二︰一、以法攝.二、以人攝。
一、以法攝中分二︰(一)指前不出總題.(二)【或以教義】下,重釋攝義。疏文略舉.若具說者,應增數明.謂︰▲
▲或於無字中一字攝盡︰謂或教或義、或性或心
▲或三字攝盡.疏又有一義.順於後表三聖故.亦應云入法界攝盡、理行果攝盡,從所詮故
▲或四字攝盡.謂教理行果︰教即經字、理即大方廣、行即華嚴、果即佛也。或教義成處攝盡︰謂文雖浩瀚,唯一教字.即題中經字.義雖無量.但一緣起義攝.即題中大方廣三字.成︰謂行解因果德相用等,雖各緣起不同.據其成立,唯一成字攝盡.即題中佛華嚴也.處︰謂一切重重無盡同類異類重重塵剎唯一處字.故總卷之.義唯一性、教唯一文、成唯一念、處唯一塵.此一即是一切之一故
▲或信解行證攝盡.經有四分︰初會是信、次六明解、八約成行、九唯證故.如下當知
▲或五字攝盡.謂加一教字.或理信解行證︰理是所信所解所行所證故。
▲或六字攝盡.即題中除經上之六字是所詮故.或理信解行願證︰理即所信等.解行願三即是三賢.證通地上及極果故。
▲或七字攝盡.即全取一題.一題通目無盡法故。
▲或八字攝盡︰即法界緣起理實因果故。
▲或九字攝盡︰謂無障礙法界緣起因果故。
▲或十字攝盡︰謂體相智用因果教義及境業故。
或唯普賢文殊毘盧遮那三聖攝盡︰謂大方廣即普賢,普賢表所證法界故.華嚴即文殊,文殊表能證故.佛即遮那,具能所故。又大即普賢,普賢菩薩自體遍故.方廣即文殊,文殊表即體之智故.華即普賢,普賢行故.嚴即文殊,文殊以解起行故.佛即圓解行之普賢文殊、證法界體用之普賢文殊,成毘盧遮那光明遍照。
二、以人攝也︰然有二重︰前約人法對辨二聖.後於人法中各有二聖.佛字當中,兩重總收,可思。
第九、攝歸一心者︰上來諸門乃至無盡不離一心.一心即法界故.起信云「所言法者.謂眾生心」。心體即大.心之本智即方廣.觀心起行即華嚴.覺心性相即是佛.覺非外來,全同所覺,故理智不殊.理智形奪,雙亡寂照,則念念皆是華嚴性海。
攝歸一心中二︰一、指前總明.二【心體即大】下,正約觀心以釋︰
一、指前總明者︰謂上八門已是一心上說.故云【上來諸門不離一心】.而諸禪流皆欲棄文而修觀行.故復接之以辨此門。
二、正約觀心以釋者︰謂心體離念.離念相者等虛空界.豈非大耶。【心之本智即方廣】者︰上大是即智之寂.方廣乃即寂之智.故云寂照運無涯之照.即心體相用三融為所觀也。【觀心起行即華嚴】者︰觀體照而即寂止也.觀用寂而常照,觀也.一心六度,萬行皆起。【覺心性相即是佛】者︰一念相應覺也.故經云「佛心豈有他.正覺覺世間」.覺性無覺即根本智.覺相歷然即後得智.此二不二是無障礙智。
【覺非外來,全同所覺】下︰上明安立六字.今明卷攝相空.此上融成一味.此下互奪雙亡.則一不為一.如斯觀行,未曾一念不契華嚴。
第十、泯同平等者︰為未了者令了自心.若知觸物皆心,方了心性.故梵行品云「知一切法即心自性.則成就慧身不由他悟」。然今學法之者,多棄內而外求.習禪之者,好亡緣而內照.並為偏執.俱滯二邊.既心境如如.則平等無礙。
泯同平等門總融前九︰前八是法師所知.第九禪師所尚.故今會之.於中三︰一、法說.二、喻明.三、合喻︰
一、法說.可知。
余曾瑩兩面鏡,鑑一盞燈、置一尊容.而重重交光,佛佛無盡。
二、喻明︰即借帝網之喻以喻心境。
見夫心境互照、本智雙入,心中悟無盡之境.境上了難思之心.心境重重,智照斯在。
三、合喻︰意唯一,而文有四節︰(一)取兩鏡及燈合之.(二)取兩鏡及一尊容以合.(三)雙融前二.(四)結例一切︰
(一)取兩鏡及燈合之者︰一鏡喻境、一鏡喻心.燈喻本智.但取明了之義。言【本智雙入】者︰智性色性本無二故.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故.故此智性入心入境。言【心境重重】者︰合兩面鏡互照。【智照斯在】,即合一燈雙入.是則以本智為能照、心境二法皆為所照.由斯本智令心境互融。
又即心了境界之佛,即境見唯心如來.心佛重重,而本覺性一。
(二)取兩鏡及一尊容以合者︰尊容喻真佛故。今學人只解即心即佛,是心作佛.不知即境即佛,是境作佛。今明以如為佛,心境皆如.心如即佛,境如焉非。又心有心性,心能作佛.境有心性,安不作佛.以心收境,則心中見佛,是境界之佛.以境收心,則境中見佛,是唯心如來。【心佛重重】者,即兩鏡之重重。【而本覺性一】者,即尊容之雙入。
皆取之不可得,則心境兩亡.照之不可窮,則理智交徹。
(三)雙融前二者︰此以成止觀.心境兩亡即止.理智交徹即觀。
心境既爾.境境相望、心心互研、萬化紛綸,皆一致也.唯證相應,名佛華嚴矣。
(四)結例一切者︰境有多境、心有多心,各自相對,一一互相融也.萬化皆然,即總結例.唯證相應,則泯同果海也。
世主妙嚴品第一︰
貳、釋品名者︰梵云薩婆嚕鷄印拏倈驃訶柰耶鉢攞叵婆娜忙鉢里勿多.此云一切世間主莊嚴法門威德名品.今文存略。
第二、品稱有四︰一、會梵音.二、釋義理.三、立名所以.四、會釋晉經。
一、會梵音︰疏中一時總對.若別對者︰薩婆,一切也.嚕鷄,世間也.印拏倈,主也.驃訶,莊嚴也.柰耶,法門也.鉢攞叵婆,威德也.娜忙,名也.鉢里勿多,品也。
世者,時也.即是世間。然世間有三︰一、器世間即是化處.二、眾生世間即所化機.三、智正覺世間即能化主。
主者,君也.謂即諸王及佛。然主則唯二,諸王及佛,主於器界及眾生故。佛非世間,從所統受稱。
妙︰謂法門體用深廣難思.即主之所得。
嚴︰謂嚴飾.乃有多義︰一、器世間嚴︰謂其地堅固等.二、眾生世間嚴︰謂眾海各具法門威德故.三、智正覺世間嚴︰謂於一切法成最正覺,三業普周,法門無盡故.所以長行諸王之嚴,偈頌讚德,皆顯嚴佛.眾生不嚴不感佛興.正覺不嚴不能為主.器界不嚴非真佛處。復由佛嚴,顯遇者有德.眾生嚴輔,顯佛超勝.如是互嚴亦為妙嚴。
二、釋義理︰於中二︰先釋世主.後【妙謂】下,釋妙嚴.於中三︰初正明三世間嚴.次【眾生不嚴】下,出立嚴所以.後【復由佛嚴】下,明二嚴相成。
諸經無此廣嚴.故但初名序品.今明序已兼正,故廣讚諸嚴以為華嚴之由序。
三、顯立名所以︰彰異餘宗,不名序品。
舊云世間淨眼品者.謂所得法眼能淨世間故.淨即嚴義.餘如前說。
大方廣佛華嚴經隨疏鈔會本卷第八
按此回卷七